输入数据
归集数据
经办机构编号 个人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比例
渠道数据
服务渠道
单位数据
单位性质 单位行政区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资金来源 单位设立日期 单位法人代表证件类型 单位法人代表证件号码 单位法人代表姓名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身份证件类型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经办人固定电话号码 经办人手机号码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发薪日 单位隶属关系 单位经济类型 单位所属行业 电子邮箱
贷款数据
受托银行名称 受托银行代码
结算数据
付款银行代码 付款银行名称 付款账户号码
控制规则
单位缴存登记-线上 · 信息录入 · 新增保存
1.公积金首次汇缴时间不得早于单位设立日期。
2.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处于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5%-12%)。
3.补贴比例必须为15%/18%。
4.个体工商户禁止开设单位账户。
5.单位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已存在的未注销的单位一致时禁止开设单位账户。
6.所在地区、所属乡镇依照单位的所属管区进行匹配,不允许人工修改。如果匹配不到乡镇信息,允许进行选择。
7.单位法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与市监返回数据不一致的,不可保存。
8.补贴首次汇缴时间与公积金首次汇缴年月一致,不可修改
9.联网核查失败,不能保存。
单位缴存登记-线上 · 信息录入 · 补贴单独开户保存
10.已开设补贴账户的单位无法再次开设。(进入模块时控制)
11.单位公积金状态必须是正常汇缴、开户。
12.补贴比例必须为15%/18%。
13.补贴首次汇缴时间与公积金缴至年月次月一致,不可修改
单位缴存登记-线上 · 业务提交 · 提交
14.若单位缴存登记时缴存方式选择托收扣款时,托收合同录入必须完成。
15.提交时按单位缴存登记、单位网厅签约、缴存方式(托收合同录入或现金/转账模式)依次生效。
单位缴存登记-线上 · 发送数据 · 发送
16.只发送现金/转账模式的单位数据。
单位缴存登记 · 录入生成 · 新增保存
17.公积金首次汇缴时间不得早于单位设立日期。
18.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处于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5%-12%)。
19.补贴比例必须为15%/18%。
20.个体工商户禁止开设单位账户。
21.所在地区、所属乡镇依照单位的所属管区进行匹配,允许人工修改。
22.补贴首次汇缴时间与公积金首次汇缴年月一致,不可修改
23.所有联网核查的结果均可以修改。保存时,对最终录入的数据进行控制,对联网核查结果不控制。
单位缴存登记 · 录入生成 · 补贴单独开户保存
24.已开设补贴账户的单位无法再次开设。
25.单位公积金状态必须是正常开户。
26.补贴比例必须为15%/18%。
27.补贴首次汇缴时间与公积金缴至年月次月一致,不可修改
单位缴存登记 · 确认开户 · 开户确认
28.若单位缴存登记时缴存方式选择托收扣款时,托收合同录入必须完成。
29.提交时按单位缴存登记、托收合同录入(如有)依次生效。
30.业务提交后单位基本信息中,单位公积金状态改为开户(补贴同理)
单位缴存登记 · 发送数据 · 发送
31.只发送现金/转账模式的单位数据
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单位缴存登记
内部流程
单位缴存登记流程图
输出数据
归集数据
管理机构编号 开户日期 账户状态 单位账号 业务流水号 记账日期 归集提取业务类型
下一个场景
个人账户设立
控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