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加装电梯业主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可提取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2. 如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者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仅限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自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1.缴存者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总费用中个人分摊金额。
2.提取后缴存者账户单位缴存部分、补贴部分、自愿缴存部分应保留10元以上的余额。
1.提取人身份证件原件;
2.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
3.房地产权证原件;
4.各辖市区出具的报建批复文件原件;
5.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比例的协议(或资金分摊表等明确提取缴存者分摊的加装电梯费用材料)原件;
6.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原件;
加装电梯提取的,系统默认“审批方式”为“人工审批”。
流程说明参照购买本市商品住房提取
1.只有产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需要校验真伪。配偶不是产权人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中另一方的身份证,校验是否属于产权人。
2.电梯运行批准文件起始日之后一年内均可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分摊的加装电梯费用,控制时间到月。
3.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利益最大化,缴存者个人账户内自愿缴存部分有存储余额的,提取顺序为提取单位缴存、提取补贴、提取自愿缴存,柜员优先提取账户内单位缴存和补贴部分余额。
4.若提取人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但根据复印件能够联网查询到房产信息的,可用“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联网查询到房产信息(截屏)”代替原件进行收件扫描上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扫描要求 |
|---|---|---|---|
| 1 | 缴存者身份证件原件 | 扫描 | |
| 2 | 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 扫描 | |
| 3 |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 | 扫描 | |
| 4 | 各辖市区出具的报建批复文件 | 扫描 | |
| 5 | 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比例的协议(或资金分摊表等明确提取缴存者分摊的加装电梯费用材料) | 扫描 | |
| 6 | 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 扫描 | |
| 7 |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第一联 | 扫描 | |
| 8 | 其他材料 | 扫描 |
1.《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意见》(常公积金委[2019]1号,2019.4.7,自2019.7.1起执行)
2.《关于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常公积金〔2019〕20号)
3.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2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