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部门应重点审查异地购房提取、本市购房无贷款类提取(能够通过中心系统联网核查的除外)、建造、大修提取、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重大疾病提取等申请材料,必要时,采取收件办理,增加审批环节、强化前台审批。
1.窗口部门认为需进一步核实材料的,前台柜员应向缴存者出具《收件单》(QR-G-016),告知缴存者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时在“黑名单管理—灰名单录入”模块中录入相关信息。
2.窗口部门应及时安排相关核查人员采取上门、电话、网络等途径进行调查核实,并登记台帐。
(1)经核实,申请材料属虚假、伪造的,核查人员应通过工作联系单(待系统完善后用系统流转单代替)将调查结果反映给业务管理处(分中心),业务管理处(分中心)将假材料缴存者列入黑名单。
(2)经核实,申请材料属真实的,核查人员应先在“黑名单审批”模块录入核查情况,“冻结”类型中选择“否”;然后联系缴存者到原受理窗口办理。
(3)未能进一步核实的,申请材料齐全的,核查人员应先在“黑名单审批”模块录入核查情况,“冻结”类型中选择“否”;然后联系缴存者到原受理窗口办理。
3.窗口若发现集中或爆发式出现可疑材料的情况,及时与业务管理处协商,业务处及时跟进掌握情况,采取完善政策、拓展各类核实途径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