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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缴

QD-C-012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缴存业务操作规程

一、政策要点

1.单位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办理补缴的,应从发生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补缴。

2.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3.欠缴单位为全部职工补缴的,按“单位汇缴”处理。

二、申报材料

1.单位为个别职工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QR-K-111)(一式一份);

2.属于以下几种情况补缴的,除提供《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以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补缴首次汇缴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特殊情况个人补欠缴):

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②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补缴不需要提供该项材料);

③单位补缴说明(说明应将补缴原因和补缴人员信息、补缴金额、年月等叙述清楚),加盖公章。

(2)属单位对应月份已汇缴过,但因缴存基数计算错误等原因需为个别职工补缴差额部分的(差额补缴的缴存基数应按职工工资情况如实计算,且不超过补缴年度的最高限额):

①单位补缴说明(说明应将补缴原因和补缴人员对应年月的工资情况、补缴金额、年月等叙述清楚),加盖公章(如果同时涉及基数调整需一并说明)。

(3)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

需要补缴的(其他补缴):

(4)单位因职工投诉需要为职工补缴的(投诉补缴):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联系单》(加盖常州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专用章)。

三、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单位提交材料柜员受理审核集审处集审( 柜员录入系统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通知书》)补缴资金入账系统根据到账通知自动确认并入账补缴凭证交接记账凭证打印资料归档

(二)流程说明

1.一般个人补欠缴和投诉补缴到汇缴银行申请;差额补缴、特殊情况补缴和其他补缴到各分中心柜面申请。

2.柜员对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是否符合补缴条件、补缴材料是否齐全合规、补缴金额和月份等是否计算正确,审核通过后柜员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并录入系统、扫描收件。

3.集审处集审员对柜员提交业务进行集审,审核要点与初审柜员一致,重点关注补缴金额计算、补缴月份是否准确。

4. 现金缴存模式的单位,柜员在业务操作系统中进行补缴核定并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通知书》。

5.柜员将《住房公积金缴存通知书》交单位经办人,留存《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等材料。

6.柜员提示现金缴存模式的单位经办人根据缴存通知书的收款人信息办理缴款(单位可选择网银转账,也可到江苏银行任一网点或单位开户行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投诉类补缴资金进账依然在单位所属汇缴银行柜面办理。

7.柜员收集、整理补缴业务相关票据传递至财务部门。

8.财务人员应打印补缴记账凭证及当天的公积金补缴入账清单,并整理相关单据附在凭证之后交会计档案人员装订。

9.单位补缴记账凭证之后应附下列原始资料:

银行资金进账凭证(包括现金解款单、进账单、同城票据交换补充凭证、银行记账回执、电子汇划收款回单、银行联网业务入账通知书和电子银行记账回单)(应加盖银行签章)。

四、风险提示

1.已有汇缴记录的月份不能办理“个人补欠缴”。原则上所有类型的补缴最终要保证补缴月份的缴存基数在当年度的上下限范围内,且在同一个单位的一个公积金年度内的缴存基数要保持一致(投诉补缴除外)。

2.所有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补缴业务参照公积金办理,且有公积金缴存记录的年月才能办理补贴补缴业务。

3.柜员应指导单位经办人认真勾选补缴说明上要补缴的内容,公积金补缴和补贴补缴不能填写在同一张补缴清册上。

4.柜员扫描材料要完整、齐全,单位申报的材料均需扫描。柜员在做公积金补缴时扫描公积金补缴清册和单位说明,做补贴补缴时扫描补贴补缴清册和单位说明。

5.办理差额补缴业务时,如因职工已缴年月流水显示为个人补欠缴导致无法录入的,请选择“其他补缴”类型,材料不变。

6.财务部门审核并打印记账凭证,确保机制记账凭证会计科目、金额的正确性,并在记账凭证中留有凭证编制人员、凭证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名字记录。

7.财务部门整理会计凭证,要按照编号顺序,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应折叠整齐,并按期将凭证装订成册移交会计档案室归档。

8.财务部门按日打印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账,定期与受托银行的银行存款对账单进行对账,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对账后产生的未达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尽早消除未达账项。

五、留存材料

1.柜员将以下材料返还单位经办人:

(1)单位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人事调令、职工劳动合同等材料;

(2)《住房公积金缴存通知书》。

2.受理点留存以下材料: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2)单位补缴说明等;

3.江苏银行留存以下材料与中心财务部门交接:

银行资金进账凭证(包括现金解款单、进账单、同城票据交换补充凭证、银行记账回执、电子汇划收款回单、银行联网业务入账通知书和电子银行记账回单)。

六、办理依据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20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