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流程图
(二)流程说明
1.缴存者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到各分中心办理《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出具手续。
2.初审柜员审核申报材料,信息准确无误的扫描材料并保存打印缴存使用证明。
3.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将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反馈至我中心,接收部门工作人员在公积金系统标识缴存者异地贷款情况,扫描回执。
1. 缴存者可到各分中心窗口办理缴存使用证明的出具手续,不受缴存区域的限制。
2.需出具缴存使用证明的缴存者,应在本市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还清,系统已作控制。
3.缴存者因证明遗失、过期或再次申请异地贷款需重新出具时,系统会进行提醒,柜员应查看缴存者“状态”(“使用证明”回执已标识或未标识)和异地贷款情况(是否成功),并按下列规定进行操作:
(1)“状态”为“未标识回执”的,可再次出具;
(2)“状态”为“已标识回执”的,但异地贷款未成功办理的,可再次出具;
(3)“状态”为“已标识回执”的,且异地贷款已成功办理的,应要求缴存者提供该笔贷款已还清的证明,方可再次出具。
1.初审柜员将以下材料返还职工:
(1)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3)缴存使用证明原件。
2.回执录入部门对回执进行归档。
《关于出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和办理提取还贷的通知》(常公积金【20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