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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合并

QD-C-012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缴存业务操作规程

一、政策要点

缴存者已设立两个(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到各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二、申报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QR-K-124);

3.若由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个人申请柜员审核系统操作个人确认资料归档

1. 流程说明

1.缴存者提供上述申报材料到各分中心柜面申请。

2.柜员审核《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是否填写合规完整。

3.柜员在系统中进行并户操作,打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并户单》,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一起交客户签字确认。

4.柜员扫描缴存者身份证原件(包括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并户单》。

5.若缴存者提供了公积金储存卡,柜员应回收并剪角作废。

四、风险提示

1.柜员应检查需办理合并的个人账户信息是否正确且一致,若不正确或不一致,应要求其先办理信息更正业务。

2.柜员应审核需办理合并的个人账户是否都已经转入同一个单位,转入同一单位方可办理。

3.并户后的个人账户若为封存状态的,则要提醒其要求单位经办人在汇缴时应办理账户启封手续。

4. 缴存者设立两个(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前应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若缴存者所有账户均为“封存”状态,且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准确一致的,可将缴存者所有账户一并转入当地(缴存者办理业务的所在地)的“公积金托管户”,然后再办理并户手续。

5. 缴存者可就近到各分中心办理并户手续,不受区域限制。

6.柜员扫描材料要完整、齐全,有单位经办人和缴存者签名的表单必须扫描归档(扫描页面列出的材料后带“*”的都是必扫项)。

五、留存材料

1.柜员将以下材料返还缴存者:

(1)身份证原件;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柜员将以下材料留存归档: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并户单》。

六、办理依据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20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