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存者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无法到场申请,缴存者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代办,代办需提供代办人及缴存者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原件等;
(一)正常受理的提取查询办理流程示意图
(二)争议大、影响大的提取查询处理流程示意图
(一)窗口受理
受理部门。 缴存者向提取行为发生的公积金窗口部门提出查询申请。
受理条件。根据缴存者提供的上述材料核实缴存者公积金账户信息,缴存者身份证信息与中心系统中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的,受理其提取查询申请。指引申请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内部流转单》(QR-K-065)。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告知缴存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调查取证
责任部门。窗口部门
配合部门。计财处(分中心财务科)、业务处(分中心)
调取材料。窗口受理提取情况查询申请后,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查:
(1)对提取行为不满5年期限(年限对月对日计算,下同)的查询申请。中心系统有提取业务材料扫描件的,可查阅扫描件,中心系统内没有扫描件的,窗口部门可调阅纸质提取业务材料。
(2)对提取行为已满5年期限的查询申请。有纸质业务档案的或系统中有扫描件的,可调阅纸质档案或扫描件。没有上述材料的,可在受理当日通过系统提交调取财务提取凭证的申请,由财务部门调取财务提取凭证。财务部门查询缴存者提取凭证等材料,必要时可向受托银行调阅支取凭证和相关票据复印件,财务部门在收到调阅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提取凭证原件扫描后通过系统提交业务处(分中心)。
(3)银行的财务提取凭证材料复印件由业务管理处或分中心保管留存,不得对外出示,仅限于内部查明了解提取情况使用。
调查内容。根据财务部门转交的提取凭证材料,业务管理处(分中心)1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录入初步审查意见(提取时间、金额、提取人、提取人身份证件号码、提取类型、提取银行等)转交窗口部门。
打印提取清单。窗口部门根据业务管理处初步审查意见,系统中生成并打印《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
(三)答复缴存者
答复部门。窗口部门
答复期限。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或缴存者对答复有异议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告知缴存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答复方式。尽量口头答复,缴存者不接受口头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不满意的,窗口部门可出具加盖中心业务印章的《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
答复处理。窗口部门指派专人答复缴存者。答复缴存者过程中,原则仅向缴存者提供加盖业务审批章的《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不得提供除此以外的其他材料。提供给缴存者的材料应在《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内部流转单》(QR-K-065)里面注明并经缴存者确认。材料提供可参照下表:
| 提取情况 | 可调取的材料 | 可出示的材料 | 可提供的材料 |
| 提取记录已满5年 | 有业务材料扫描件的调取扫描件;无扫描件的,必要时可调取财务提取凭证。 | 提取业务材料扫描件。(不出示财务凭证) | 《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 |
| 提取记录未满5年 | 有扫描件的查阅扫描件,没有扫描件的调阅纸质提取业务材料。 | 纸质提取业务材料或扫描件。 | 《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或有提取人签字的提取材料复印件。 |
窗口部门答复缴存者后,正常处理流程结束。若发生符合转信访条件的异议情况,进入信访程序,可按下列流程处理。
(四)转信访程序
接待部门。窗口部门、业务管理处(或业务处授权的分中心)、办公室(或办公室授权分中心的部门)
转信访条件。群体性的、进一步调取凭证书面答复后缴存者仍异议很大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缴存者提取异议。
信访接待。1、窗口部门及时申请转信访程序。向办公室申请走信访程序,并将情况反映业务处(分中心),事态紧急可以电话申请。2、安抚缴存者,引导缴存者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市区是613接访室,分中心也应配备指定接待场所)。3、三部门指派专人及时到达指定接待场所,共同听取并记录缴存者诉求,引导缴存者填写《来访登记表》,并在表上签字。4、询问并记录缴存者选择意见反馈的途径,尊重缴存者选择,承诺15日内出具是否受理信访的意见。
(五)政策性意见
责任部门。业务管理处(分中心)
政策性调查。根据窗口初步审查结果,业务管理处(分中心)对当时的提取政策、提取审批行为操作的合规性进一步调查。
出具意见。意见应注明提取政策、提取审批行为是否合规、提取时间、金额、提取经办人。
出具期限。自接待信访之日起10日内出具意见。业务处通过工作联系单形式转交办公室,分中心自己出具。
(六)诉访分类
责任部门。办公室(分中心)
分类处理。按诉访分离原则,对缴存者诉求分类,按下表分流处理:
| 诉求 | 所属类别 | 信访是否受理 | 受理意见期限 |
| 对中心提取审批行为操作合规性有异议 | 属于已经、正在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 | 信访不予受理 | 15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
| 提取审批行为异议以外的提取查询其他诉求 | 不属于已经、正在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 | 予以受理 | 15日内出具予以受理告知书 |
(七)最终答复
责任部门。办公室(分中心)
最终答复。办公室(分中心)根据业务处(分中心)的政策性答复意见,拟定最终答复意见,以中心名义出具。
答复方式期限。予以信访受理的,自信访接待之日起15日内出具予以受理告知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出具最终答复;不予信访受理的,自信访接待之日起15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四、材料留存及归档
材料留存:缴存者及申请查询人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内部流转单》、提取凭证复印件、政策性答复意见、来访登记表、信访答复。
归档部门: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办公室或分中心将《来访登记表》、信访最终答复等材料移交业务处(分中心),业务处(分中心)将归档材料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整理,按月归入部门档案,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