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存者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缴存者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缴存者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2.如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者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仅限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缴存者每年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最高提取额度的前提下,可多次提取。
1.租房提取的,每位缴存者每年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多孩家庭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8000元。其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下同)的,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2. 提取后缴存者账户单位缴存部分、补贴部分、自愿缴存部分应保留10元以上的余额。
1.缴存者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
3.租住商品房提取。已婚缴存者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缴存者为单身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等材料;缴存者本人或配偶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房产情况声明》(缴存者或配偶各自填写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房产情况声明》,下同),授权中心通过房产登记部门查询(系统或上门)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名下无自有住房情况。多孩家庭提取的,需另外提供能够证明按国家政策生育多孩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亲子关系证明材料;涉及离异或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材料等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的材料。若缴存者提取时年度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15000元,可暂不提供多孩家庭证明材料,超过15000元后才需提供。
4.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缴存者配偶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提供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当年度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
租住商品房提取的,系统默认“审批方式”为“机审”,选择了多孩家庭后,系统默认“审批方式”为“人工审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系统默认“审批方式”为“人工审批”。
1.缴存者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到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2.初审柜员审核缴存者申报的材料:
(1)对缴存者身份信息进行核对,若发现系统中缴存者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提醒缴存者先办理信息更正手续(见归集业务操作规程-个人账户信息更正);
(2)缴存者提供的申请材料缺失的,应将材料退回缴存者并出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件告知书》(QR-G-015);
(3)初审柜员若无法当场确定材料真伪的,需进一步进行核实的,应向缴存者出具《收件单》(QR-G-016),同时在“黑名单管理—灰名单录入”模块中录入相关信息。
3.初审柜员在公积金系统中办理提取审批操作,录入相关信息,进行银行卡绑定操作(系统默认支付方式为直联),保存并打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一式二联)。
4.初审柜员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交办理人核对并签署姓名。
5.初审柜员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加盖初审业务专用章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扫描(下同)。
6.初审柜员将申报材料原件及《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第二联)返还给缴存者;留存《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第一联)、《授权委托书》(含房产情况声明)。
7.租住商品房提取,联网核实缴存者及配偶自有住房情况,若房产信息登记部门反馈查询结果为无自住住房的,将自动审批、支付。
8.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初审柜员按规定将申报材料进行扫描并提交集审。
9.集审员对初审柜员录入的信息以及扫描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由系统自动进行直联支付、记账。
10.窗口部门档案人员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告知书》(QR-K-068)(第一联)、《授权委托书》(含房产情况声明)并同其他留存材料与档案室交接。
11.中心财务部门凭证交接与审核
(1)受托银行在处理完当天业务后,最迟应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将提取明细、提取汇总回单与中心财务部门相关人员交接。
(2)财务部门相关人员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凭证传递审核操作规程》(QD-D-004)审核业务材料和会计凭证有关数据是否准确一致。
1.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利益最大化,缴存者个人账户内自愿缴存部分有存储余额的,提取顺序为提取单位缴存、提取补贴、提取自愿缴存,柜员优先提取账户内单位缴存和补贴部分余额。
2.提供第二代身份证的需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进行鉴别,审核身份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期。临时身份证须在有效期内。
3.缴存者提供的结婚证上配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缴存者《授权委托书》上填写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柜员可要求缴存者提供户口簿,缴存者如有异议(不方便提供)的,柜员可将结婚证上的信息和缴存者填写的信息分别进行录入查询,若反馈信息均为“无房产信息”的,即确认缴存者无自住住房。港、澳、台及外籍缴存人员,无法联网核查有房无房的,可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代替联网核查。
4.柜员在录入信息时,在“提取大类”中选择“租房提取”,在“提取类型”中选择“租住商品房”或“租住公租房”。
5.租住商品住房专属
(1)缴存者提取,应通过系统即时查询缴存者及配偶无自有住房情况。
①已婚缴存者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由本人或配偶当面填写《授权委托书》、《房产情况声明》,同时查询缴存者及配偶自有住房情况。若缴存者告知已婚,但无法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可要求缴存者在《授权委托书》上如实填写配偶信息(无需再要求缴存者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柜员应按填写信息同时查询缴存者及配偶自有住房情况;
②若缴存者为单身的,由本人当面填写《授权委托书》、《房产情况声明》查询本人自有住房情况。以上情况查询后,若反馈信息为“无房产信息”的,即可证明缴存者无自住住房。
(2)查询后缴存者名下有自住住房,但因离婚等原因该房产实际已不属于本人,且未因购买、建造、大修本市自住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或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要求缴存者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后,办理租房提取。
(3)租住商品住房的,不得代办。
(4)因系统原因,无法当场查询缴存者及配偶房产情况的,同时要求缴存者填写《授权委托书》、《房产情况声明》,联系电话,单身缴存者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柜员留存上述材料,告知缴存者等中心通知。房产信息核实后,若有房产的,柜员应通知缴存者不能办理租房提取;若缴存者及配偶无房产的,通知缴存者携带申请材料到中心办理。或建议缴存者办理网上业务签约,网上办理租房提取。
(5)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提取的,要求二孩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出生。
6.对缴存者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界定:要求必须存在连续3个月的缴存记录。对缴存者账户状态不作要求,系统对上述情况会自动进行判别及控制。目前对足额缴存暂不作要求。(1)网上控制必须有连续3个月的记录。(2)线下按照系统提示“缴存者有连续3个月缴存记录”,进行提取操作,保存。提示“缴存者疑似无连续3个月缴存记录”,柜员可以人工查询流水,如果人工判断可以确无连续3个月缴存记录,直接拒绝申请。如果人工判断实际是有连续3个月缴存记录,如缴存者账户流水账存在连续3个月的汇(补)缴记录(包括补缴、提前汇缴、非连续汇缴),或2003年之前开户的老缴存者且因数据转入中心系统原因导致查询不到缴存流水记录的,可以按符合条件审批。此项将纳入提取和贷款条线检查。初审和集审员均可看见提示有无连续缴存3个月缴存记录。(备注栏)
可以在缴存者账户查询点击右键显示的“变更清册”查询到账户封存时间等信息。
7.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专属
(1)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发票)应为当年度内的,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①提取的总金额(夫妻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若缴存者是按月支付房租的(租金缴纳发票上的金额为1个月的),则可按12倍计算提取额度。其他同户家庭成员不可提取。
②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跨年度签订的,则提取申请时间应在租赁期限的有效期内,每次提取金额也按12个月办理。如:租赁期限为2015年10月-2016年9月,则缴存者2015年10月-12月可申请提取一次,用于支付2015年租金,提取金额按12个月计算;在2016年1月-9月缴存者也可凭该合同再申请一次,用于支付2016年租金,提取金额同样按12个月计算,但在10月份以后申请提取的,则应要求缴存者提供新的租赁合同。
(2)缴存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提取缴存者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
(3)若缴存者提供的租赁合同中所租住的住房不属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公寓、缴存者宿舍等)的,按“租住商品住房”类型进行操作。
8.该类提取的代办只限定于夫妻之间,代办人还应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缴存者个人账户密码仍为初始密码的,配偶代办提取时可不更改初始密码,直接办理提取手续。代办提取的应先选择 “提取人与缴存者关系”,然后录入代办人姓名和代办人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9.银行卡直联支付时,支付柜员应注意系统提醒是否成功支付,若提醒不成功的,应及时与中心信息处联系。
10.柜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办理。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一步核查的,柜员可先办理申请手续(提取资金暂不支付),同时告知缴存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无需收件。待材料进一步核实后,准予提取的,窗口受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批,对不准予提取的,窗口受理部门应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缴存者,若申请材料存在伪造情况的,则应录入灰名单,并提交集审处。
11.电子扫描的材料类型以系统中列出的收件类型为准,其中系统中收件类型带“*”的为必选项,《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应在业务办理后进行补充扫描。扫描的材料应齐全、完整、清晰。
12.通过政府租赁监管平台查询租赁合同信息的,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待系统实现联网后实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扫描要求 |
|---|---|---|---|
| 1 | 缴存者身份证件原件 | 扫描 | |
| 2 | 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 扫描 | |
| 3 | 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 扫描 | |
| 4 | 户口簿或结婚证 | 扫描 | |
| 5 | 多孩家庭证明材料 | 租住商品房提取 | 扫描 |
| 6 | 授权委托书(含房产情况声明) | 租住商品房提取 | 扫描 |
| 7 | 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 扫描 |
| 8 |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第一联 | 扫描 | |
| 9 | 其他材料 |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单位与住保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需单位证明 | 扫描 |
1.《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实施办法》(常公积金委〔2015〕4号);
2.《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材料的通知》(常公积金〔2018〕17号)
3.《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常公积金委〔2018〕3号)
4.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21〕78号)
5.《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常公积金〔2022〕22号)
6.《关于调整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的通知》(常公积金〔2023〕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