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缴存者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2.如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者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仅限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缴存者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
可提取账户内十元以上余额。
1.缴存者身份证件原件;
2.缴存者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
3.生活困难提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原件;
4.若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配偶代办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生活困难提取的,系统默认“审批方式”为“人工审批”。
参照购买本市商品住房提取,缴存者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到缴存地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1.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利益最大化,缴存者个人账户内自愿缴存部分有存储余额的,提取顺序为提取单位缴存、提取补贴、提取自愿缴存,柜员优先提取账户内单位缴存和补贴部分余额。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缴存者证》上载明的其他家庭成员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证明其户口与持证人在同一户籍上,方可予以办理。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两个年度内有效。如2015年领取的,则在2015年、2016年缴存者均可凭此证办理提取,2017年则需重新领证或经发证部门验审后,方可办理。
4.《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上姓名与身份证上信息相近(同音字)的;柜员可直接予以办理;若为曾用名的,应要求缴存者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材料,方可办理;若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应要求缴存者到发证部门进行变更。
5.缴存者属低保或特困边缘户的,凭街道出具的相关证明(如《低保边缘户证》等),也可参照低保或特困缴存者提取办法予以办理。
6.柜员在录入信息时,应在“提取大类”中选择“生活保障类提取”,然后在“提取类型”中选择“低保或特困”。“提取备注栏”系统会自动复制提取类型。
7.若缴存者已在本年度内办理过同类型提取,则当年内不予办理。
8.若提取人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记录的,不得办理提取。但若缴存者由于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已非实际借款人,在办理提取时由缴存者先行办理原贷款的借款人变更手续,然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 序号 | 材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扫描要求 |
|---|---|---|---|
| 1 | 缴存者身份证件原件 | 扫描 | |
| 2 | 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 扫描 | |
| 3 | 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 扫描 | |
| 4 | 户口簿或结婚证 | 扫描 | |
| 5 |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缴存者证》 | 扫描 | |
| 6 |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第一联 | 扫描 | |
| 7 | 其他材料 | 扫描 |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2009〕1号);
3.《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类业务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常公积金〔2010〕34号)。
4.《关于缴存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常公积金委〔2015〕2号)
5.2017年10月26日提取贷款条线会议纪要
6.《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材料的通知》(常公积金〔2018〕17号)
7.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21〕78号)
8.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常公积金委〔2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