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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销户提取(非常州籍离开本市提取、出境定居提取、失业且临近…

QD-C-014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 销户提取(非常州籍离开本市提取、出境定居提取、失业且临近… 现行有效
一、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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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存者户籍不在本市或户籍迁出本市的,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并同时注销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

2.缴存者出境定居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并同时注销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

3.缴存者失业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金额,并同时注销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2022年6月1日起取消该提取政策)

4.缴存者退休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金额,并同时注销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

5.缴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

6.提取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金额时,应同时注销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

7.缴存者如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记录的,除主借款人以外,其他共同借款人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二、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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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存者身份证件原件;

2.离开本市提取专属

系统显示申请提取的缴存者户籍性质为非本地的(或经核实修改系统户籍性为非本地的),且账户状态为封存的,仅需提供缴存者身份证件原件即可办理。

3.出境定居提取专属

缴存者境外长期居住护照或出境定居签证原件;

4.失业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提取专属

《就业登记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等能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

5.退休、退职提取专属

(1)缴存者属退休提取的提供退休证或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复的《同意退休审批表》原件;

(2)缴存者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的,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原件;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账户状态为封存的,仅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上述2项不需提供。

6.死亡提取专属

(1)如由缴存者配偶、父母、子女办理的,办理人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如办理人为其他关系的,则还需提供受遗赠证明(公证书)原件;

(2)死亡证明原件。死亡证明包括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死亡注销证明、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其他能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

7.若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配偶代办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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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定居、失业且临近退休、退休退职、死亡提取的,系统默认“审批方式”为“人工审批”;非常州籍离开本市提取的,系统默认“审批方式”为“机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退休提取的,“审批方式”柜员可选择“机审”。

线上渠道办理的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提取需要后台人工审批,审批流程为“初审-集审”。

办理流程参照购买本市商品住房提取。

四、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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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缴存者公积金账户内仅自愿缴存部分有存储余额(单位缴存部分、补贴部分均无存储余额),符合“出境定居、失业且临近退休、退休退职、非常州籍离开本市” 提取条件的,提取类型只能选择“灵活就业人员终止协议提取”(系统控制);符合“死亡”提取条件的,提取类型仍然选择“死亡提取”。

2.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此类提取时,如公积金账户内单位缴存部分、补贴部分有存储余额的,一并提取结息并注销账户。

3.单位缴存职工在办理此类提取时,如公积金账户内自愿缴存部分有存储余额的,一并提取结息并注销账户。

4.若办理人为缴存者本人或其配偶的,且个人账户密码为初始密码的,可录入初始密码进行办理,无需再进行修改;若办理人为其他代办人的,且密码为初始密码的,需按照“个人账户密码修改操作规程”进行设置。

(一)非常州户籍离开本市提取专属

1.户籍在武进、金坛、溧阳的缴存者,不符合此类提取条件。若缴存者提供的身份证显示地址在本市的,则需另外提供非本市户籍的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明。

2.缴存者离开本市、系统显示户籍地为非本地的,凭本人身份证办理提取手续。系统显示户籍地为本地或无的,提供非本地发证机关发放的身份证或户口迁出证明等材料修改系统户籍地为非本地然后凭本人身份证办理提取手续。

3.缴存者离开本市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单位缴存部分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

4.柜员应提醒缴存者核实住房公积金是否按时足额缴存,若存在欠缴情形,而缴存者又要求销户提取的应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上签署“放弃补缴”的意见。

5.柜员在录入信息时,应在“提取大类”中选择“销户提取”,然后在“提取类型”中选择“离开本市提取”。

(二)出境定居提取专属

1.柜员应提醒缴存者核实住房公积金是否按时足额缴存,若存在欠缴情形,而缴存者又要求销户提取的应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上签署“放弃补缴”的意见。

2.柜员在录入缴存者身份证件号码时可按系统内原有身份证件号码录入,若系统中身份证件号码缺失的,应提醒缴存者到公安部门出具原户籍证明。

3.柜员在录入信息时,应在“提取大类”中选择“销户提取”,然后在“提取类型”中选择“出境定居提取”。“提取备注栏”内容系统会自动复制提取类型。

4.出境定居提取,缴存者本人可申请指定提取,指定支付账户无限制。缴存者配偶在缴存者本人签了委托后,可指定支付至配偶或双方父母账户。

(三)失业且临近退休提取专属

1.柜员应提醒缴存者核实住房公积金是否按时足额缴存,若存在欠缴情形,而缴存者又要求销户提取的应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上签署“放弃补缴”的意见。

2.灵活就业人员或账户已转入中心托管户的职工,若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则不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凭本人身份证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3.缴存者若为服刑人员的,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可凭判决书直接予以办理。

4.《就业登记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再就业优惠证》上姓名与身份证上信息相近(同音字)的;柜员可直接予以办理;若为曾用名的,应要求缴存者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材料,方可办理。若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应要求缴存者到单位或发证部门进行变更。

5.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只要求到相应年份,无需到月份或生日)的缴存者在提供失业证明材料后,无论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还是汇缴,均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6.柜员在录入信息时,应在“提取大类”中选择“销户提取”,然后在“提取类型”中选择“失业且临近退休提取”。

(四)退休、退职提取专属

1.柜员应提醒缴存者核实住房公积金是否按时足额缴存,若存在欠缴情形,而缴存者又要求销户提取的应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上签署“放弃补缴”的意见。

2.缴存者无法提供退休证的,若其账户状态为封存状态,且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只要求到相应年份,无需到月份或生日)的,可予以办理;其账户状态为汇缴状态的,缴存者需提供退休证或单位证明,方可办理。

3.《退休证》、《同意退休审批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其他证明上姓名与身份证上信息相近(同音字)的;柜员可直接予以办理;若为曾用名的,应要求缴存者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材料,方可办理。若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应要求缴存者到所在单位或发证部门进行变更(变更处加盖印章)。

4.柜员在录入信息时,应在“提取大类”中选择“销户提取”,然后在“提取类型”中选择“退休退职提取”。

(五)死亡提取专属

1.办理此类提取,办理人无需录入密码。

2.死亡证明上缴存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须与系统中缴存者信息一致。如不一致的可由提取办理人同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具体要求参照“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操作规程)。

3.缴存者如为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主借款人的,应先办理原贷款的主借款人变更手续,方可办理销户提取,为其他共同借款人的直接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4.柜员在录入信息时,应在“提取大类”中选择“销户提取”,然后在“提取类型”中选择“死亡提取”。

5.提取人需填写《常州市因缴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书》(QR-K-067)。柜员扫描在其他材料中并与《提取告知书》一起归档。

6.由死亡者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继承人提取,首先得签承诺书,然后由上述继承人之一签指定提取申请书,且只能支付至申请人本人账户,并不得代办。

7.未成年子女作为继承人提取的,提取资金应转账至继承人银行卡;办理人应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应提供有效证件并在提取告知书上签字承诺。

五、扫描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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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材料名称适用范围扫描要求
1缴存者身份证件原件扫描
2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扫描
3户口簿或结婚证扫描
4缴存者境外长期居住护照或出境定居签证出境定居提取扫描
5退休证或《同意退休审批表》退休提取扫描
6遗赠证明(公证书);死亡提取扫描
7死亡证明死亡提取扫描
8常州市因缴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书死亡提取扫描
9《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第一联扫描
10其他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单位与住保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需单位证明扫描
六、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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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2009〕1号);

3.《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类业务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常公积金〔2010〕34号)。

4.《关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常公积金委〔2015〕2号)

5.2017年10月26日提取贷款条线会议纪要

6.《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材料的通知》(常公积金〔2018〕17号)

7.《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后申请提取的补充规定》(常公积金〔2014〕13号)

8.《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常公积金委〔2018〕3号)

9.《关于公布指定提取操作的通知》2018.12.26

10.《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管理办法》

11.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21〕78号)

12.《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常公积金委〔2022〕2号,2022年5月1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