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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QD-C-014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 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现行有效
一、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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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取条件

1.缴存者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2. 如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者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仅限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3.建造、翻建、大修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次数

缴存者建造、翻建、大修一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

1.提取金额为建造、翻建、大修有效证明材料签发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提取后缴存者账户单位缴存部分、补贴部分、自愿缴存部分应各自保留10元以上的余额)。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建自住住房的总价款。

二、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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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存者身份证件原件;

2.缴存者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

3.建造、翻建、大修证明材料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本市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的,可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

(2)大修自住住房证明材料。所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和经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大修许可文件原件;尚未办理许可文件的,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房屋技术状态评定书》原件

4.如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夫妻代办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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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系统默认“审批方式”为“人工审批”。

线上渠道办理的提取需要后台人工审批,审批流程为“初审-集审”。

1.流程图

缴存者申请柜员初审(录入与审核)系统操作缴存者确认扫描材料集审员审核直联支付凭证交接财务记账

2.流程说明

1.缴存者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到缴存地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2.初审柜员审核缴存者申报的材料:

(1)对缴存者身份信息进行核对,若发现系统中缴存者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提醒缴存者先办理信息更正手续(见归集业务操作规程-个人账户信息更正);

(2)缴存者提供的申请材料缺失的,应将材料退回缴存者并出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件告知书》(QR-G-015);

(3)初审柜员若无法当场确定材料真伪的,需进一步进行核实的,应向缴存者出具《收件单》(QR-G-016),同时在“黑名单管理—灰名单录入”模块中录入相关信息。

3.初审柜员在公积金系统中办理提取审批操作,录入相关信息,进行银行卡绑定操作(系统默认支付方式为直联),保存并打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一式二联)。

4.初审柜员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交办理人核对并签署姓名。

5.初审柜员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加盖初审业务专用章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扫描(下同)。

6.初审柜员将申报材料原件及《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第二联)返还给缴存者;留存《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第一联)。

7. 初审柜员将提取业务提交集审,集审员对初审柜员录入信息以及扫描材料进行复核。

8.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进行直联支付、记账。

9.窗口部门档案人员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告知书》(QR-K-068)(第一联)并同其他留存材料与档案室交接。

10. 中心财务部门凭证交接与审核

(1)受托银行在处理完当天业务后,最迟应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将提取明细、提取汇总回单与中心财务部门相关人员交接。

(2)财务部门相关人员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凭证传递审核操作规程》(QD-D-004)审核业务材料和会计凭证有关数据是否准确一致。

四、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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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存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能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2.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利益最大化,缴存者个人账户内自愿缴存部分有存储余额的,提取顺序为提取单位缴存、提取补贴、提取自愿缴存,柜员优先提取账户内单位缴存和补贴部分余额。

3.若缴存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的,须提供辖市(区)规划局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新北区、武进区、金坛市、溧阳市范围内建房或翻建的,需提供乡镇政府逐级盖章认定的审批表,柜员可予以办理(天宁区、钟楼区目前已不批集体土地上的建房手续,翻建手续必须凭危房鉴定才可予以审批)。

4.缴存者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5.柜员应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上的房屋座落信息进行录入;若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柜员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上的房屋座落信息进行录入。

6.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大修许可文件自批准日期起一年内有效。

7.房屋需要大修的标准一般为: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达到“严重损坏”,或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规定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个别有鉴定机构建议大修的情况。

8.要仔细判别《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房屋技术状态评定书》原件的真伪,证件上要加盖当地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的鉴定专用章。

9.金坛市针对居民住房屋面防水层铲除或整个屋面拆除重修的,规定由金坛市规划局签发《屋面维修规划许可证》。若缴存者持《屋面维修规划许可证》申请提取的,受理窗口部门应与金坛分中心核实情况,材料属实的可参照“大修提取”予以办理。目前本市其他辖市(区)域尚无此类情况。

10. 需要提供本市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证原件的提取业务,若提取人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但根据复印件能够联网查询到房产信息的,可用“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联网查询到房产信息(截屏)”代替原件进行收件扫描上传。

五、扫描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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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材料名称适用范围扫描要求
1缴存者身份证件原件扫描
2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扫描
3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扫描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大修许可文件原件或《房屋技术状态评定书》原件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扫描
6《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第一联扫描
7其他材料扫描
六、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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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2009〕1号);

3.《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类业务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常公积金〔2010〕34号)。

4.《关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常公积金委〔2015〕2号)

5. 2017年10月26日提取贷款条线会议纪要

6.《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材料的通知》(常公积金〔2018〕17号)

7.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2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