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审核
首页操作规程第一部分 购房提取

第一部分 购房提取

QD-C-014

购买自住住房(含商品房期房、存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提取

操作规程 购房提取 现行有效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购房提取〔购买自住住房(含商品房期房、存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下同)提取〕

一、政策要点
1/6

(一)提取条件

1.购房人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2.2015年5月1日以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除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直系亲属(仅指购房人的父母、子女)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2015年5月1日之前购房人购买异地自住住房,只能提取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直系亲属不得申请提取,对购房所在地不作限制。

2015年5月1日之后购房人购买异地自住住房,除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直系亲属(仅指购房人的父母、子女)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所在地仅限购房人或配偶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

4.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5.如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下同)记录的,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仅限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提取次数

缴存者购买一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

1.提取金额为购房有效证明材料签发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提取后缴存者账户单位缴存部分、补贴部分、自愿缴存部分应保留10元以上的余额)。

2.缴存者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的总价款;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总额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的总价款。

二、申报材料
2/6

1.缴存者身份证件原件;

2.缴存者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另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

3.缴存者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另需提供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4.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房屋交易类材料

(1)所购自住住房为商品房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和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若因办理商业贷款而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原件;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的,需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或购房发票的原件(通过系统调用备案信息查询成功的,可以不扫描收据或发票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仅需扫描合同备案号页、签章页、签约日期页。特殊情况下,系统调用备案信息查询成功的,收据或发票可以不纳入审核(仅适用于内部操作。对外公示要求提供的申办材料保持不变))。

(2)所购自住住房为存量房(非资金监管)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和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若因办理商业贷款而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原件(能够校验成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信息真实的,可以不要求缴存者提供《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原件)。

(3)所购自住住房为存量房(资金监管)的(须与贷款申请同步办理)

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替代契税完税单)、资金监管存款凭证(替代收据或发票)原件。(仅限同时申请贷款适用)

(4)所购自住住房为拆迁安置房的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和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本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的,应在房屋入住后,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以及入住证明(包括水电气缴费凭证、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发票、物业公司出具的入住证明等)原件。水电气缴费凭证包括载明房屋地址、时间的开通水电气的证明材料或缴费凭证,如果证明材料或缴费凭证上没时间的,按拆迁安置协议或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时间为提取时点。

(5)所购自住住房为公有住房的

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和《江苏省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核表》和《江苏省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

5.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

所购异地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若因办理贷款(商贷或公积金贷款)而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借款银行盖章)、《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原件。购房时间在2015年5月1日之后的,应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迁入)满一年的户籍证明或依法缴纳社保满一年的社保缴纳证明(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费证明)。原则上以社保缴纳证明作为工作地证明材料,如有特殊情况需以依法缴存满一年的公积金缴存证明作为工作地证明材料的,窗口部门需按特殊审批办理,经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办理。

6.如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夫妻代办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三、办理流程
3/6

购买本市商品房期房、存量房(资金监管)提取的,系统默认“审批方式”为“机审”;缴存者非购房人,以购房人配偶、直系亲属身份提取的,“审批方式”柜员修改为“人工审批”。

购买存量房(非资金监管)、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异地自住住房提取的,系统默认“审批方式”为“人工审批”。

有预申请的,在“贷款预申请审批”模块初审柜员通过录入预申请号或缴存者身份证号搜索预约信息,对照提取申请原材料核对预申请信息核对表,无异议的可以直接进入提取初审界面。预申请信息已导入,省略了数据录入过程。如有变化,可以重新录入。

无预申请的,在提取“初审录入”和贷款“贷款申请”模块分别录入提取和贷款信息。

(一)购买本市商品房期房、存量房(非资金监管)、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购买异地自住住房(含期房、存量房)

1.流程图

缴存者申请柜员初审(录入与审核)系统操作缴存者确认扫描材料系统/集审员审核直联支付凭证交接财务记账

2.流程说明

1.缴存者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到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全市通做)

2.初审柜员审核缴存者申报的材料:

(1)对缴存者身份信息进行核对,若发现系统中缴存者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提醒缴存者先办理信息更正手续(见归集业务操作规程-个人账户信息更正);

(2)缴存者提供的申请材料缺失的,应将材料退回缴存者并出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件告知书》(QR-G-015);

(3)初审柜员若无法当场确定材料真伪的,需进一步进行核实的,应向缴存者出具《收件单》(QR-G-016),同时在“黑名单管理—灰名单录入”模块中录入相关信息。

3.初审柜员在公积金系统中办理提取审批操作,录入相关信息,进行银行卡绑定操作(系统默认支付方式为直联),保存并打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一式二联)。

4.初审柜员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交办理人核对并签署姓名。

5.初审柜员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加盖初审业务专用章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扫描。

6.初审柜员将申报材料原件及《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第二联)返还给缴存者;留存《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第一联)。

7.若需联网校验的,等待联网校验结果后完成初审审核;若无需人工审批的,提交后系统自动审批;若需人工审批的,提交集审。

如遇联网校验故障中断的情况,故障排除后初审柜员继续完成初审。如果原初审柜员休假不在岗等情况,由审批主管重新派发初审审核任务。

8.若需人工审批的,集审员对初审柜员录入信息以及扫描材料进行复核。

9.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进行直联支付、记账。

10.窗口部门档案人员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第一联)并同其他留存材料与档案室交接。

11.中心财务部门凭证交接与审核

(1)受托银行在处理完当天业务后,最迟应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将提取明细、提取汇总回单与中心财务部门相关人员交接。

(2)财务部门相关人员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凭证传递审核操作规程》(QD-D-004)审核业务材料和会计凭证有关数据是否准确一致。

(二)购买本市存量房(资金监管)

1.流程图

缴存者申请柜员初审(录入与审核)系统操作缴存者确认扫描材料系统/集审员审核直联支付凭证交接财务记账

2.流程说明

1.缴存者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到购房所在地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常武通做)

2.初审柜员审核缴存者申报的材料:

(1)对缴存者身份信息进行核对,若发现系统中缴存者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提醒缴存者先办理信息更正手续(见归集业务操作规程-个人账户信息更正);

(2)缴存者提供的申请材料缺失的,应将材料退回缴存者并出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件告知书》(QR-G-015);

(3)初审柜员若无法当场确定材料真伪的,需进一步进行核实的,应向缴存者出具《收件单》(QR-G-016),同时在“黑名单管理—灰名单录入”模块中录入相关信息。

3.初审柜员在公积金系统中办理提取审批操作,录入相关信息,进行银行卡绑定操作(系统默认支付方式为直联),保存并打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一式二联)。

4.初审柜员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交办理人核对并签署姓名。

5.初审柜员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加盖初审业务专用章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扫描,等待联网校验结果后完成初审审核。

如遇联网校验故障中断的情况,故障排除后初审柜员继续完成初审。如果原初审柜员休假不在岗等情况,由审批主管重新派发初审审核任务。

6.初审柜员将申报材料原件及《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第二联)返还给缴存者;留存《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第一联)。

7. 若无需人工审批的,提交后系统自动审核;若需人工审批的,提交集审。

8.若需人工审批的,集审员对初审柜员录入信息以及扫描材料进行复核。

9.在该缴存者公积金贷款抵押办妥后,系统自动完成支付。

10.窗口部门档案人员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第一联)并同其他留存材料与档案室交接。

11.中心财务部门凭证交接与审核

(1)受托银行在处理完当天业务后,最迟应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将提取明细、提取汇总回单与中心财务部门相关人员交接。

(2)财务部门相关人员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凭证传递审核操作规程》(QD-D-004)审核业务材料和会计凭证有关数据是否准确一致。

四、风险提示
4/6

(一)身份证信息核实

1.身份证需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进行鉴别,审核身份证的真实性,并审核应在有效期限内;

2.缴存者配偶提取,若提供的结婚证上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身份证件上信息相近(出生年月相同、相似或姓名为同音字)的,柜员可直接予以办理;若完全不相符或为曾用名的,应要求缴存者提供户口簿,方可办理。

(二)凭证购房时间的确定及提取人员范围

1. 凭证购房时间的确定

(1)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缴存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和契税完税凭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上时间为准。需扫描《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和契税完税凭证;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据或购房发票的,以时间较晚者为准为准,并扫描录入采信时间的凭证(购房合同需扫描合同备案号页、签章页和签约日期页)。

(2)购买存量房(非资金监管)的。购房的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登记时间为准。

(3)购买存量房(资金监管)的。购房的时间以《存量房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时间为准。通过系统调用资金监管协议信息的,可不扫描资金监管协议。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和契税完税凭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上的时间为准;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以及入住证明的,以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入住证明上最晚的时间为准。

(5)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和《江苏省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上的时间为准;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核表》和《江苏省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的,以最晚的时间为准。

(6)购买异地住房的。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上登记的时间为准。长三角一网通办申请的异地购房提取,以从一网通办平台获取的产证日期为准。

2.缴存者购买自住住房日期在2015年5月1日之前的,只能提取购房缴存者本人及其配偶(或被拆迁人或安置对象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在2015年5月1日之后的,除缴存者本人及配偶(或被拆迁人或安置对象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直系亲属(仅指购房人的父母、子女,被拆迁人或安置对象的父母、子女)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者配偶无产权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

(三)直系亲属的范围界定

直系亲属仅指购房人父母、子女(含子女配偶,下同)。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可采信。如曾属于同一户口的证明材料、公安部门户籍底册、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补充:异地购房申请直系亲属购房提取,需要购房人(含配偶)至少有一人是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或户籍为购房所在地。

(四)购房总价款的确定

购房总价款以购房合同上实际购房价或契税完税凭证上“计税依据”为准。对购房发票上的付款金额不作要求,但柜员应通过备案信息和地税局网站核实真伪。

1.柜员应在“房屋价格”录入栏中录入购房价格或契税计税价格,柜员也可通过“合同备案号”查询,直接调用房屋价格。如契税完税凭证上无“计税依据”的,缴存者可提供其他能证明购房总价的材料佐证,柜员需将佐证材料一并扫描在“契税完税凭证”收件栏。

2.对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柜员人工计算在本次购房中缴存者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提取总额和贷款金额,合计应不超过所购自住住房的总价款;对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柜员应人工统计本次购房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所购自住住房的总价款,同时提醒缴存者提取后的可贷额度。

在“购房人身份证件号码”录入栏中录入任意一个购房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若该住房购房人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则系统会显示购房人贷款信息(包括房源、金额),柜员应确认本次购房的贷款金额;

在“提取备注栏”中录入房屋的座落信息(或通过“合同备案号”直接调用房屋地址)后,若系统中存在相同房屋坐落信息,系统会显示该房屋的所有提取人信息包括提取时间、金额),柜员应确认本次购房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金额;

3.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上安置房房价为准,若没有注明的,可由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拆迁办或当地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出具安置房房价的证明;若安置二套以上住房的,以其中一套安置房房价为准,若只有总价的,就按总价为准(录入)。

4. 购买公有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江苏省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上注明的房价为准。

(五)提取顺序

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利益最大化,缴存者个人账户内自愿缴存部分有存储余额的,提取顺序为提取单位缴存、提取补贴、提取自愿缴存,柜员优先提取对应提取时点账户内单位缴存和补贴部分余额。

(六)提取金额补缴、并户、异地转入资金实际归属于提取时间点之前的资金提取

办理公积金提取时,原则上提取到有效文件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存储金额。若缴存者反映原单位有为其补缴该提取时点前欠缴部分的或缴存者流水账中有“并户记录”且“并户转入金额”的原汇缴进账时间在该提取时点之前的,柜员进行核实(以流水账“备注栏”时间为准)后,上述补缴部分或并户转入金额也可一并提取;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柜员应提醒缴存者个人账户内应留足余额。

这类提取,提取时点和凭证时间柜员录入当前申请日期,并将“补缴、并户、异地转入资金”的核实材料(异地缴存流水账、本市个人账户流水账截屏等)扫描在“提取金额大于控制时点余额核实材料”收件栏。

(七)通过继承等非购买途径获得住房的不能办理提取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或契税单上注明为继承、赠予、析产的不能办理提取。

(八)遗失补办的房产证一般不得办理提取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上注明为遗失补证的,原则上不能办理提取,若缴存者能提供购买该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可以提取至契税凭证签发当月(含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契税凭证签发时间以“税款所属时期”作为提取时点,如果“税款所属时间”不是具体日期,而是时间段,“填发日期”在这个时间段内的,以“填发日期”为准。如果“填发日期”不在“税款所属时间”的时间段内,以“税款所属时期”时间段的最后一天为准。

(九)房屋规划用途为非住房的不得办理提取

凡是缴存者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上注明房产规划用途为办公、商住等非住宅的,不得受理提取申请,对于未注明房产规划用途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申请提取,应参照如下规定操作:

(1)中心窗口经办人员应在系统中查询该房产规划用途,如显示为住房或者无返回的(状态为查询成功),一般可视为住房办理提取;如果查询显示该房产规划用途为办公,商住等非住房的(如商住/商住等)不得办理提取。如遇系统查询状态为不成功的情况,可不查询房屋规划用途直接受理;

系统操作:综合管理-综合查询-提取业务查询-房产规划用途查询;录入产权证号和房屋座落查询;查询反馈结果:规划用途--如办公、住宅、无返回(查询成功状态下用途空白)等。

(2)公寓类住房,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划分,公寓/住宅类可以提取,公寓/商住类,需审核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可以提取。公寓/商业类的不可提取。

住房/商住类,需审核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可以提取。

房屋规划用途,期房以商品房购房合同上标明的“房屋规划用途”确定,存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上标明的“用途”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可根据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发证日与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日之间间隔确定。

(十)2种一年内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缴存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在颁发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1.非直系亲属关系的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一套小户型住房(原则上认定为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

柜面办理:90平米(含)以下住房,多人共有产权的,提供所有人之间夫妻关系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子女、子女配偶),柜员扫描关系证明可办理。非直系亲属购买,产证出证后一年再提取。

2.所购买的住房在一年内曾交易并办理过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柜面办理:根据提取备注里录入的房源地址,系统提示该房源所有提取人信息(提取人公积金账号、姓名、提取金额、提取日期、审批日期、备注等)

柜员根据系统提示查看购房提取材料,是否同一次购房行为(购房人及配偶或直系亲属提取),属同一次的,可办理;属两次交易的,在最近一次提取日期满一年后再办理。

目前,系统提示为该房源所有提取人信息,需柜员识别缴存者提取申请日之前一年的提取人信息。

(十一)需要重点审核的3种情况

柜员应对该类提取存在下列情况的予以重点审核。窗口部门认为需收件进一步核实的,应在 “黑名单管理—灰名单录入”系统模块中录入相关信息。具体操作流程参照本规程“第十部分”相关内容。(下同)

1.缴存者购房但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

2.缴存者因办理商业贷款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的,可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原件办理提取。必要时柜员应通过查询征信系统核实商贷情况或要求缴存者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等材料辅助核实。

3.异地购房提取。

(十二)涉及借款人变更、直系亲属无同套房提取贷款记录的提取问题

如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仅限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若缴存者由于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已非实际借款人,在办理提取时由缴存者先行办理原贷款的借款人变更手续,然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2.若直系亲属无同一套住房贷款或提取记录的,可申请提取,但不能办理转账还贷。

3.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贷款还清且购房证明材料在2015年5月1日之后的,若购房人直系亲属未办理过同一套住房购房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提取金额可提至购房证明材料日期前的公积金余额。

(十三)及时提示缴存者办理银行卡直连

初审柜员在系统中先进行银行卡关联操作。关联时,缴存者本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一并开通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时转账功能的,取消填写《住房公积金账户关联银行卡申请表》。(下同)

(十四)房屋座落信息录入相关要求

1.购买本市商品房提取和购买本市二手房(资金监管)提取的,系统自动调用合同备案信息中房屋坐落信息(提取备注栏),如调用房屋坐落信息与购房合同不一致的,需按购房合同录入房屋坐落信息,并扫描购房合同。二手房房屋坐落信息如不能调用合同备案信息的,需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上房屋坐落信息按系统统一标准要求录入。如果实际购房地址中单元号或房号缺省录入“/”。

2.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房屋座落录入。柜员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或《拆迁安置协议》及《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上的房屋地址在“提取备注栏”内录入房屋信息,如《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上同时存在“施工编号”和“公安编号”两个信息的,应统一按“公安编号”进行录入。如果实际购房地址中单元号或房号缺省录入“/”。

3.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座落录入。柜员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或《公有住房出售审核表》上的房屋地址在“提取备注栏”内录入房屋信息。如果实际购房地址中单元号或房号缺省录入“/”。

(十五)提取代办人信息录入

代办提取的应先选择 “提取人与缴存者关系”,然后录入代办人姓名和代办人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十六)初始密码的代办提取

缴存者个人账户密码仍为初始密码的,如由配偶代办提取的不更改初始密码,直接办理提取手续,但还需提供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先由缴存者本人更改密码后方可代办提取;密码更改按《个人账户密码查询更改操作规程》处理。

(十七)提醒办理人员在提取告知书上核对信息和签字

中心审核柜员应要求办理人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上签署姓名,提醒客户核对关联的银行卡卡号、持卡人姓名是否准确。

(十八)材料扫描要求

电子扫描的材料类型以系统中列出的收件类型为准,其中系统中收件类型带“*”的为必选项,《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应在业务办理后进行补充扫描。扫描的材料应齐全、完整、清晰。

需要提供本市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证原件的提取业务,若提取人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但根据复印件能够联网查询到房产信息的,可用“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联网查询到房产信息(截屏)”代替原件进行收件扫描上传。

(十九)提取类型选择

1.期房初审柜员在提取类型中选择“购买本市期房提取”类型。

2.存量房(非资金监管)初审柜员在提取类型中选择“购买本市非监管存量房提取”类型。存量房(资金监管)初审柜员在提取类型中选择 “购买存量住房(资金监管)提取”类型。

3.拆迁安置房初审柜员在提取类型中选择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类型。

4.公有住房初审柜员在提取类型中选择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类型。

5.异地购房初审柜员在提取类型中选择“购买异地商品住房提取”类型。

(二十)购买法院拍卖住房提取材料要求

根据2019年10月政风热线答复口径,购买法院拍卖住房提取,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和契税完税单,柜员在提取类型中选择“购买本市非监管存量房提取”类型。《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尚未办理的,可提供缴存者本人身份证、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等材料,窗口柜员直接办理提取,柜员在提取类型中选择“其他”类型。

(二十一)指定支付方式(下面部分遇到相关内容同此部分执行)

死亡提取。由死亡者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继承人提取,首先得签承诺书,然后由上述继承人之一签指定提取申请书,且只能支付至申请人本人账户,并不得代办。

出境定居提取,缴存者本人可申请指定提取,指定支付账户无限制。缴存者配偶在缴存者本人签了委托后,可指定支付至配偶或双方父母账户。

法院划扣由法院工作人员申请支付至工作人员账户,需法院在指定申请书上盖章。

账户实在无法直联,可由缴存者本人签指定提取书,指定支付至任意账户,不得代办。

1.指定提取申请书。《指定提取申请书》(QR-K-066)一般由提取资金归属人填写。如果由受委托人提出指定提取的,还需提取资金归属人在“委托申请声明”部分签字。

2.录入被指定人信息。在系统中设定提取方式为“指定提取”,被指定人姓名录入在“收款人名称”,被指定提取银行卡号录入在“收款银行卡卡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可以继续录入在办理人姓名、办理人证件号中。提取资金归属人(缴存者本人)、代办人、指定提取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3.指定直连支付校验。点击“指定提取银行卡校验”选项,进行银行卡校验。此时系统自动按被指定提取人身份信息与收款银行卡进行校验。

4.支付。提取资金直连支付至被指定提取人银行账户。死亡、出境定居、法院扣划、银行卡绑定不成功申请指定提取的申请材料在支付成功后,在《指定提取申请书》“支付成功”后□打“√”,盖业务章,并补扫第一联在“其他”项。

5.审批方式:指定提取只能选择“人工审批”。

6.归档。《指定提取申请书》(第一联)与《提取告知书》一起归档。

(二十二)失信惩戒(以下各种提取类型均使用,不再重复罗列)

1.对发现的疑似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应加强审核,必要时可约谈缴存者。积极参与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跨地协查机制,共同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2.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缴存者,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获批准的,暂停其1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经责令限期退回后,按时全额退回资金的,列为较重失信行为,暂停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暂停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

3.公开曝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案例。性质恶劣的,将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依法严惩。

(二十三)购房提取业务房屋面积录入

通过信息共享调用的购房面积请自行与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相应内容核对(不一致的请按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相应内容修改)。未通过信息共享调用购房面积的,请根据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相应内容自行录入。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或购房合同标识房屋面积的内容页扫描在“《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或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或购房合同”项或“其他”项(资金监管二手房)。

(二十四)存量房(非资金监管)购房提取增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信息校验

存量房(非资金监管)购房提取时,初审要校验房产证真伪。

初审第一步根据权证归属地在下列“常武、金坛、溧阳”区域中选择。第二步选择产证类型:“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第三步录入权证号,录入规则:房产证录入产证号(数字),举例:“常房权证新字第00687496号”,就录入“00687496”即可;不动产证录入权证号全部内容,举例:“苏(2018)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38035号”,就录入“苏(2018)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38035号”,其中()按半角录入。第四步录入“产权人”身份证号(或护照号)(录入一个产权人信息即可)。然后点击“联网校验”校验。

其次,校验真伪。系统会返回提示提取人是否在录入的房产证权利人范围内的信息,如果返回提取人属于房产权利人范围,可以做购房提取。如果返回提取人不属于房产权利人范围,一般不得做购房提取。如果对校验结果有争议的,在购房人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盖章的房产权利证明的情况下,经过窗口部门负责人(可授权)审批通过后(可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审批意见),可以做购房提取,初审将相关证明扫描在“异议处理”项中。对于反馈信息表明系提供虚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骗提住房公积金没有异议的,初审将骗提人录入黑名单。

(二十五)提取通做范围。

自2019年8月5日起,因建造、大修或翻建申请提取(不贷款)、因生活困难申请提取时需到缴存所在地办理。其他情况全面实施全市域通做。

(二十六)跨省通办/长三角一网通办—异地购房提取

我市公积金缴存者购买异地自住住房提取,可在购房地中心申请跨省通办,也可通过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申请。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办理的异地购房提取,中心系统接受全部受理信息,系统发送短息通知提取人在中心微信公众号“我要提取”的“长三角一网通办”上传不动产权、购房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户籍或社保满一年的证明这两项材料。直属分中心初审柜员收到待办任务后,按我市规定审核,在“提取录入”界面进行操作,初审柜员操作注意事项:

1.该业务“办理人与职工关系”系统自动显示“两地联办”、“长三角一网通办”;

2.审批方式只能选择“人工审批”;

3.无需输入密码;

4.若申请人未绑定银行卡或收件中《“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l-term">“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中填写的收款账号与已绑定的银行卡号不一致的,初审柜员在提取录入界面中“银行卡绑定录入”模块根据申请表中的收款账号进行银行卡绑定或变更,并同步校验银行卡信息,不需打印银行卡绑定申请表;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获取提取人银行卡,由系统自动校验银行卡。

5.初审审核通过的,点击保存后系统自动生成提取告知书,无需柜员打印,并自动显示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doc">《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扫描栏,提交集审。

6.集审员领取后按规定集审。

(二十七)备案购房合同已撤销提取未红冲的处理

针对凭购房备案合同办理购房提取后撤销备案合同的,系统会根据住建部门推送过来的已经撤销商品房备案合同的数据与中心系统内的未红冲的提取记录进行比对,形成备案合同已撤销提取待处理的待办任务。各分中心指定的备案合同撤销提贷处理专员应及时处理系统推送的待催办任务,具体路径为“贷款管理-贷后管理-备案合同撤销提贷处理”,在“催办记录”栏认真记录每次催办的情况(包括催办日期、联系方式、催办结果等),其中提取人已经注销公积金账户的,无需催办,只需记录为账户已注销。提取人配合的,按操作规范进行提取红冲;提取人经催办后仍未办理提取红冲的,分中心可按照《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常公积金〔2018〕43号)和原贷款管理处2019年2月27日《通知》等关规定处理。

五、扫描材料
5/6
序号材料名称适用范围扫描要求
1缴存者身份证件原件(正反面均要求扫描,下同)扫描
2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扫描
3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契税完税证明; 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契税完税凭证等购房材料的原件; 或借款银行盖章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期房提取(通过系统调用备案信息查询成功的,可以不扫描收据或发票),存量房(非资金监管)能够查询房产证真实性的可不扫描借款银行盖章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扫描
6《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契税完税证明; 或借款银行盖章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存量房(非资金监管)提取扫描
7《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原件存量房(资金监管)提取。若贷款需要请留存在贷款资料中
8《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或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以及入住证明原件拆迁安置房提取扫描
9《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或《公有住房出售审核表》及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原件公有住房提取扫描
10《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地户籍或工作证明等购房材料的原件。若因办理贷款(商贷或公积金贷款)而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借款银行盖章)、《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原件异地住房提取扫描
1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书》(QR-K-068)第一联扫描
12其他材料扫描
六、办理依据
6/6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2009〕1号);

3.《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类业务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常公积金〔2010〕34号)。

4.《关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常公积金委〔2015〕2号)

5.2017年10月26日提取贷款条线会议纪要

6.《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材料的通知》(常公积金〔2018〕17号)

7.《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常公积金委〔2018〕3号)

8.《关于公布指定提取操作的通知》2018.12.26

9.《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集中审批实施方案》(常公积金(2019)30号)

10.《提取和贷款特殊业务审批研讨会议纪要》(第4号),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下同)

11.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2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