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终止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2.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须进行补缴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3.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前,应按以下要求将个人账户清理完毕:
(1)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2)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3)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入托管户手续。
4.个人账户转入托管户由公积金中心办事处或分中心办理。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QR-K-103)(一式二份);
2.单位注销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3.转入托管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QR-K-107)(一式一份)
1.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到各分中心柜面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柜员受理后,对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表单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进行审核。
3.柜员参照个人账户转移操作规程将单位账户里的个人账户转入托管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与《转移清册》一并扫描),并进行单位注销登记的系统录入,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单位登记证》、单位注销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收件扫描。
4.若单位提供原纸质《单位登记证》的,收回并剪角作废。
5.柜员留存相关材料,按规定移交档案室。
1.若单位未按中心要求将个人账户清理完毕的不予办理单位注销登记。
2.若单位无法提供所有需转入托管户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请按单位封存处理,具体参照单位账户封存业务操作规程。
3. 申报材料第2点 “单位注销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包括准予注销通知书、注册地变更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准予变更通知书、税务注销的证明材料、机构撤销或整合的文件等材料。
4.若单位公章已在办理工商注销时销毁,柜员需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上写明情况。
5.柜员扫描材料要完整、齐全。扫描页面列出的材料后带“*”的都是必扫项;《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可补扫。
1.柜员将以下材料返还单位经办人: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一份;
(2)单位注销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3)转入托管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
2. 分中心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的以下留存材料各自移交至中心、分中心档案室: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一份;
(2)剪角作废的《单位登记证》。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 〔20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