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因上市、融资、审计等需求,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1.《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表》(QR-K-131);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年月相对应月份的《常州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或《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两种材料优先《缴费证明》)
1.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到各分中心申请出具单位缴存证明。
2.柜员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表单填写是否准确、完整,单位是否全员建缴公积金(系统控制社保缴存人数<20人的,公积金缴存人数应占社保人数80%以上;社保缴存人数≥20人的,公积金缴存人数应占社保人数90%以上)。
3.经审核符合出具条件的,柜员进行系统录入、收件扫描,将业务提交集审处复核;经审核不符合出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4.集审员审核初审提交材料的是否齐全、有效,表单是否填写准确、完整,在系统“行政执法-执法查询”界面查询单位是否存在未办结的投诉或是否被中心行政处罚的情况,若存在以上的情况不予通过。
5.经集审处审核通过的,柜员打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证明。
1.单位未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应进行补缴。
2.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与公积金系统不一致的,应先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手续。
3.若单位经办人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柜员可视同原件办理。
4.若单位存在特殊情况,导致公积金缴存人数占社保人数比例不达标的,经集审处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前台可直接办理(勾选特殊审批选项)。
5. 公积金缴存人数应为缴至年月的正常缴存和补缴(补缴月份为缴至年月)人数之和。
6. 社保人数以《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或《常州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养老保险”“缴费总人数”为准。
7.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月份有时间差的,可放宽一个月。
1.柜员将以下材料返还单位经办人: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常州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或《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
2.柜员留存以下材料归档:
《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表》。
《关于进一步规程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通知》(常公积金〔2018〕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