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情况,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由单位在每年6月份的公积金汇缴完成后如实申报,月缴存基数在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应保持不变。
2.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市人社局公布的当年执行的企业最低工资支付标准。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常州市执行的缴存比例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各5%—12%。缴存比例调整应在每年的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单位已缴存6月份住房公积金、未缴存7月份住房公积金之前)进行。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QR-K-112)
1.单位经办人领取纸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以下简称《基数调整表》),并按规定填录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
2.单位经办人携带已填写且加盖单位公章的《基数调整表》(纸质表格,需与贯标平台表格制式完全一致)到汇缴受理点申报。
3.柜员审核《基数调整表》上所填内容是否完整合规后,将单位申报的新基数录入信息系统。
4.柜员在批量基数调整录入界面使用“导出”功能将调整后缴存基数清单交单位经办人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加载操作(如有错误可批量删除后重新操作)。
1.若单位有特殊情况强烈要求通过电子格式基数调整表办理基数申报的(包括基数调整和后续纠错的特殊情况批量基数调整业务),请柜员根据《关于进一步规程外部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的通知》(常公积金〔2021〕30号)进行处理。
2.柜员应告知单位经办人:基数调整前应先汇缴当年6月份及补缴之前欠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待基数调整完成后再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封存、启封、设立等涉及汇缴人数变动的业务。
3.单位在汇缴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之前发现基数调整有误的,可重新到汇缴受理点办理;若单位已汇缴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单位需到中心柜面申请,办理特殊情况批量基数调整或个别基数调整(除《基数调整表》外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同时柜员根据具体情况指导单位办理红冲或者差额补缴业务,一并提交集审处审核。
4.破产清算重组企业恢复缴存时,因新起缴年月与原缴至年月已不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需要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的,
单位可在办理汇缴年月调整的同时携带《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类业务申请表》(QR-C-007)、法院破产清算受理公告(原件,
有法院公章)、企业破产管理人关于职工债权覆盖时间段的说明
(原件,加盖破产管理人章)和《基数调整表》到中心柜面申请
办理特殊情况批量基数调整(或个别基数调整)和比例调整业务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扫描)。
5.单位因在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或者启封时基数申报错误、需更正基数的,需提供《基数调整表》和情况说明到中心柜面申请(已发生汇缴的,同时需要办理红冲或差额补缴业务)。柜员系统操作后提交集审处审核。
6.单位在办理缴存登记后且未发生汇缴前,需更正缴存比例的,需提供《基数调整表》和情况说明到中心柜面申请。柜员系统操作后提交集审处审核。已发生汇缴的单位,只可在基数调整期间办理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7.全市财政统发单位的基数调整业务统一在基数调整期间办理。
1.柜员将以下材料返还单位经办人: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清单
2.受理点留存以下材料:
(1)纸质的《基数调整表》;
(2)情况说明。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20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