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员缴存企业因经营生产困难,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或工会组织的单位由镇、街道(开发区)工会组织提出意见),企业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1%,如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待企业经济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2.困难企业是指上年度出现亏损或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企业。
1.《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申请表》(QR-K-113)(一式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企业住房公积金汇缴年月相对应的《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
4.上年度经审计的会计年报或人社部门批准的缓缴文书;
5.工会或职代会意见。
1. 单位携带上述申报材料至各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2.受理部门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所填信息完整,单位信息与公积金系统必须一致。职工养老保险汇缴清册(或汇总表)、会计年报或缓缴文书、工会或职代会意见应加盖相关部门的印章。根据以下几点审核申报材料:(1)单位性质须为企业;(2)公积金应全员建缴、无欠缴;(3)提供会计年报的,年报中《利润表》中“净利润”本年数为负数。通过申报材料初步界定为困难企业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3. 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印章后提交集审处负责人复核;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不同意的,回退经办人。
4.集审处负责人复核同意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印章后提请集审处分管领导终审;复核不同意的,回退受理部门。
5. 中心分管领导终审通过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中心印章后交受理部门;终审不同意的,回退受理部门。
6.系统操作:中心分管领导终审通过的,受理部门经办人在“归集管理-公积金资金汇缴-困难企业降比-困难企业降比录入”界面进行系统录入、材料扫描,提交部门负责人;受理部门负责人在“困难企业降比初审”界面初审后提交集审处负责人;集审处负责人在“困难企业降比复核”界面复核后提交中心分管领导;中心分管领导在“困难企业降比终审”界面终审通过后系统自动推送办理结果至经办人手机。
1.申请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的单位性质为企业。
2.公积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经审批同意降比(缓缴)的单位,新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启用年月默认为单位当前汇缴年月的次月。
4.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每年申请一次,每次的执行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跨越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期满后需继续申请的,在年度基数调整期间重新申请;期满后未继续申请,如属于缓缴的,应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未恢复缴存并补缴的,由法规稽查处负责催缴跟踪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受理部门留存以下材料:
1.《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申请表》(一式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企业住房公积金汇缴年月相对应的职工养老保险汇缴清册(或汇总表);
4.上年度经审计的会计年报或人社部门批准的缓缴文书;
5.工会或职代会意见。
1.《关于贯彻<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常公积金委〔2018〕2号);
2.《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细则》(常公积金〔2018〕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