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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存登记

QD-C-012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缴存业务操作规程

一、政策要点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二、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机关)等单位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QR-K-101)(一式一份)。

三、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单位申请中心审核单位确认资料归档

(二)流程说明

1.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到各分中心柜面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

2.柜员受理后,对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表单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进行审核。

3.柜员在公积金系统中录入单位基本信息,并仔细核对信息准确性。

4.柜员打印《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核对表》,交单位经办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发现录入错误的及时更正并重新打印核对表)。

5.柜员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核对表》以及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扫描,扫描完成后进行开户确认。

6.柜员在打印电子登记证界面打印登记证交给单位经办人。

7.柜员留存相关材料,按规定移交档案室。

四、风险提示

1.“公积金首次汇缴时间”不得早于单位办理缴存登记的时间,若单位存在职工在开设单位账户前已入职的情况,可提醒单位直接办理特殊情况个别补欠缴。

2.柜员应根据单位注册地址选择缴存机构和所在地区。

3.对于缴存登记表上所有填写项目,柜员应向经办人解说清楚,特别是公积金首次汇缴时间和缴存比例的填写,防止单位经办人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填写错误。

4.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强制缴存范围,禁止开设单位账户,按《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开户缴存。

5.一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开设的编外户开户时应统一在单位名称后面注明“(编外户)”;劳务派遣企业开设的其他比例缴存户则视同编外户,开户时应统一在单位名称后面注明比例。(非劳务派遣企业不得另设其他缴存比例的单位账户)。

6.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柜员应告知单位经办人中心已取消纸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可登录中心单位网上服务厅“查询和打印”模块查询、下载、打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电子登记证》。

7.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柜员已开户确认的,部门在自查中发现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予以更正(柜员不可随意自行更正)。

8.中心已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企业新开户和注销数据导入系统,柜员录入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可自动匹配企业信息,但需逐项核对,若系统导入信息与单位经办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内容不一致,以营业执照为准。柜员也可在“综合管理”—“综合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单位缴存预登记查询统计”和“工商注销、吊销企业查询统计”中查询企业开户及注销信息。

9.柜员扫描材料要完整、齐全。扫描页面列出的材料后带“*”的都是必扫项;《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和《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核对表》可补扫。

五、留存材料

1.柜员将以上申报材料中的1返还单位经办人。

2.分中心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的以下留存材料各自移交至中心、分中心档案室: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一份;

(2)《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核对表》。

六、办理依据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 〔20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