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2.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选择银行托收汇缴、柜台汇缴等方式。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额。
4.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按月汇缴及按季预缴,但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也不得跨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汇缴。
1.单位当月缴存职工和缴存金额未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
2.单位有人员新增、启封或封存等引起当月缴存人数变动和缴存金额变动的,需提供相关人员变更清册。
1.单位根据是否有人员及月汇缴金额变动情况提交上述汇缴申报材料。
2.柜员对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作汇缴变更信息处理(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等分别参照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3.柜员在业务操作系统中进行汇缴核定,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通知书》和《单位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情况汇总表》。
4.柜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专用章,柜员请单位经办人在《单位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情况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后加盖业务专用章。
5.柜员将《住房公积金缴存通知书》和《单位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情况汇总表》交单位经办人。
6.柜员提示现金缴存模式的单位经办人根据缴存通知书的收款人信息办理缴款(单位可选择网银转账,也可到江苏银行任一网点或单位开户行银行网点办理缴款)。
7.财务人员审核凭证之后应打印汇缴记账凭证及当天的公积金汇缴入账清单,并整理相关单据附在凭证之后交会计档案人员装订。
8.现金/转账单位汇缴记账凭证之后应附下列原始资料:
银行资金进账凭证(包括现金解款单、进账单、同城票据交换补充凭证、银行记账回执、电子汇划收款回单、银行联网业务入账通知书和电子银行记账回单)(应加盖银行签章)。
9.托收汇缴记账凭证之后应附:
(1)同城票据交换凭证;
(2)托收公积金汇缴入账清单。
1.托收单位如因账户冻结等原因不能正常托收缴存的,可携带账户被冻结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单位出具的盖有公章的情况说明到中心或分中心柜面申请按现金/转账方式进行缴存,申请批准后可按现金/转账方式缴存。
2.财务部门审核并打印记账凭证,确保机制记账凭证会计科目、金额的正确性,并在记账凭证中留有凭证编制人员、凭证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名字记录。
3.财务部门整理会计凭证,要按照编号顺序,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应折叠整齐,并按期将凭证装订成册移交会计档案室归档。
4.财务部门按日打印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账,定期与受托银行的银行存款对账单进行对账,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对账后产生的未达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尽早消除未达账项。
5.单位经办人若需打印单位往年流水明细或个别月份的缴存职工明细,应提供打印材料的单位证明,但禁止向单位提供打印个别职工的个人账户流水。
1.柜员将以下材料返还单位经办人: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单位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情况汇总表》。
2.江苏银行留存以下材料与中心财务部门交接:
银行资金进账凭证(包括现金解款单、进账单、同城票据交换补充凭证、银行记账回执、电子汇划收款回单、银行联网业务入账通知书和电子银行记账回单)。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2009〕1号);
3.《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类业务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常公积金〔2010〕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