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变更登记。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QR-K-102)(一式一份);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机关)等单位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3.如果是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另外提供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通知书》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
(第2、3类材料提供复印件亦可)
1.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到各分中心柜面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手续。
2.柜员受理后,对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表单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进行审核。
3.柜员在公积金系统中录入单位变更信息并打印《单位变更登记信息核对表》交单位经办人核对签字确认。
4.柜员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上签名,若单位提供原纸质《单位登记证》的,收回并剪角作废。
5.柜员将《单位变更登记信息核对表》和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扫描。
6.柜员在打印电子登记证界面打印新的登记证交给单位经办人。
7.柜员留存相关材料,按规定移交档案室。
1.缴存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业务时,若该单位存在“编外户”的,柜员应提醒单位经办人同时办理“编外户”变更手续。办理时,柜员指导单位经办人在《单位变更登记表》上勾选、填写“同时申请办理×××××(编外)变更手续,单位代码××××××。”编外户同时变更的,柜员可直接予以办理。
2.注册地址变更,柜员应同时变更所在地区信息,若涉及变更缴存机构,请同时办理汇缴银行变更手续。
3.单位联系信息变更业务可单独操作,不需留存材料。
4.柜员扫描材料要完整、齐全。扫描页面列出的材料后带“*”的都是必扫项;《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和《单位变更登记信息核对表》可补扫。
1.柜员上述申报材料中的2、3返还给单位经办人。
2.分中心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的以下留存材料各自移交至中心、分中心档案室: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
(2)《单位变更登记信息核对表》;
(3)剪角作废的《单位登记证》。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 〔20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