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者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未发生汇缴记录,且账户余额为“0”的,可申请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注销。
1.身份证原件;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QR-K-124)。
1. 流程说明
1.缴存者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到各分中心申请账户注销;
2.柜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若缴存者身份证件信息与系统中信息不一致的,应先办理信息更正;
3.柜员进行系统录入,扫描身份证、《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QR-K-124);
4.若缴存者提供公积金储存卡的,柜员应收回并剪角作废。
1. 个人账户注销须由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2. 缴存者可就近到各分中心办理账户注销业务,不受区域限制。
1.柜员将以下材料返还缴存者:
身份证原件。
2.柜员留存以下材料归档: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20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