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转出本市
1.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调离本市或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已在外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累计缴存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
2.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未还清的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封存或被冻结的缴存者不能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本市手续。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平台查询)
(一)流程图
(二)流程说明
1.信息与资金转出
中心收到转入地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中心指定直属分中心初审柜员登录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直接跳转至“接收联系函”界面或)点击“转移接续转出”,进入“接收联系函”界面,点击“查询”,勾选需要办理的信息,点击“确认办理”,确认接收联系函;若经系统比对,反馈个人信息不一致的,点击“驳回”。
(2)初审柜员勾选需要办理的信息,点击“受理”,核对个人信息,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转出条件。信息一致,准予转出的,根据录入界面要求录入相关信息,点击“确认”;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转出条件的,点击“驳回”,录入驳回原因。点击“提交”,业务派发给集中审批组复核。
(3)集中审核员进入“集中审批管理”-“审批任务审核”,领取任务,点击“异地转入复核”,进入“异地转出复核”界面,点击“查询”,选择需要复核的信息。复核通过的,点击“确认”;复核不通过的,驳回联系函,录入驳回原因。
(4)集中审核员进入“集中审批管理”—“异地转出支付”界面,点击“查询”,选择需要支付的信息,点击“发送”,将资金划转至转入地中心,发送成功的,点击“记账”,记账后系统会自动发送账户信息。
2.经办银行将资金支付凭证回单移交中心财务部门归档。
1.个人账户转出本市业务统一由直属分中心办理,其他分中心不受理该业务。
2.转入地中心传递的个人信息应与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个人账户信息一致,应有完整的资金接收账户信息,包括收款户名、收款帐号和收款银行。
3.因申请人为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未还清的主借款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封存或被冻结而不予转出的,或申请人身份信息缺失或不匹配的,应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转入地中心,由转入地中心告知申请人。
4.系统中转出申请人身份信息缺失或不准的,应先办理信息更正后方可办理转出本市手续。
5.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转出本市的,柜员凭异地转出查询界面打印的联系函(盖业务受理章),为申请人先办理账户封存,再办理转出本市业务。
6.自动发送的账户信息会存在异常问题,集中审批组的异常处理员应每日进入“集中审批管理”—“发送账户信息”界面查看是否存在异常,并及时处理。
财务部门留存银行移交的资金支付凭证。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2009〕1号);
3.《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常公积金〔2009〕5号);
4.《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23号);
5.《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