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调入本市的,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本市手续。
2.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调入本市工作,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累计缴存满6个月的,可到中心直属办、分中心申请(以下称“线下办理”)或登录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申请(以下称“线上办理”)将在原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
(一)线下办理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线上办理
无
(一)线下办理
1.流程图
2.流程说明
(1)申请受理
客户携带上述材料向各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申请,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初审柜员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客户信息。信息相符且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予以受理,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业务受理章,其中一份交客户或单位经办人,另一份留存。信息不符或未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初审柜员受理申请后,登录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点击“归集管理”-“异地转移接续”-“转移接续转入”,进入“录入联系函”界面,点击“新增”,根据界面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扫描客户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扫描《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扫描完成后点击“提交”,业务进入集审待办业务。
集中审核员进入“集中审批管理”-“审批任务审核”,领取任务,点击“异地转入复核”,勾选需要复核的信息查看详情,确认信息符合审核标准的点击“复核联系函”,将转入申请发送至转出地中心;发现待复核信息录入有误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回退,该业务的初审“待办事项”中将提醒“您有ⅹ个异地转入业务被回退”,初审双击该“待办事项”,系统自动跳转到“录入联系函”界面,初审可以在“修改”或 “收件扫描”后重新“提交”,被回退的业务重新提交的,会提交给同一个审核员;若业务无法继续办理的,初审点击“终止”,跳出终止意见对话框,终止意见默认为回退意见,但初审可进行补充或修改,终止意见保存后,业务办结,系统发送短信到客户的预留手机,短信内容为:“您的异地转入申请审核不通过,原因:……”。
联系函发出后发现不符合审核通过标准且对方公积金中心尚未接收的,柜员可进入“转入联系函管理”界面,点击“撤销”,录入撤销原因;转入申请发出后显示异常且无法重新发送的,柜员在异常查看界面点击“终止”;联系函被转出地中心驳回的,柜员点击“失败办结”。业务被“撤销”、“失败办结”或者异常处理中被“终止”的,系统会发送短信到客户的预留手机,短信内容为:“您的异地转入申请审核不通过,原因:……”。
(2)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市中心建行柜员收到转出地中心传递的账户信息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登录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点击“转移接续转入”,进入“异地转入记账”界面,点击“查询”,勾选需要办理的信息,点击“记账”,核对转入资金和银行结算流水号。核对无误的,点击“保存”。
登录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进入“转入办结反馈”界面,勾选需要办理的信息,点击“发送”。
建行柜员将资金收入凭证回单移交中心财务部门归档。
(二)线上办理
1.流程图
2.流程说明
(1)客户申请
客户登录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点击屏幕最下一行中间“服务”-“业务受理”-“转移接续”,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点击“提交申请”。
(2)系统发送
系统自动判断该客户是否符合异地转入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将转入申请自动发送给转出地公积金中心。
异常情况由直属办柜员处理:转入申请发出后且对方公积金中心尚未接收的,可进入“转入联系函管理”界面,点击“撤销”,录入撤销原因;转入申请发出后显示异常且无法重新发送的,在异常查看界面点击“终止”;联系函被转出地中心驳回的,点击“失败办结”。业务被“撤销”、“失败办结”或者异常处理中被“终止”的,系统会发送短信到客户的预留手机,短信内容为:“您的异地转入申请审核不通过,原因:……”。
(2)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市中心建行柜员收到转出地中心传递的账户信息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登录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点击“转移接续转入”,进入“异地转入记账”界面,点击“查询”,勾选需要办理的信息,点击“记账”,核对转入资金和银行结算流水号。核对无误的,点击“保存”。
登录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进入“转入办结反馈”界面,勾选需要办理的信息,点击“发送”。
建行柜员将资金收入凭证回单移交中心财务部门归档。
1.客户自在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累计缴存满6个月的,方能提出异地转入申请,中心直属办、分中心均可受理申请,不受区域限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的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必须与本市已设立的个人账户信息一致,应有客户签字;系统中个人身份信息缺失或不一致的,须先办理信息更正后才能办理转入手续。
3.《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上应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应核实明细表里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4.仅允许根据审核通过后的转移接续申请表进行联系函的录入、删除、修改及查询,不允许录入无对应申请信息的联系函。
5.柜员只能对已复核通过但转出地中心尚未接收的联系函办理撤销。
6.转入联系函的账户信息经核对不一致或客户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中心向转出地中心了解情况,转出地中心对客户疑义负责解答。
7.实际转入资金金额与申请转入信息不一致的,市中心建行柜员向集审处反映,由集审处联系转出地公积金中心了解具体原因并请其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其中心印章)作为进账单的附件凭证。
(一)线下办理
1.柜员将以下材料返还客户: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份;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柜员留存《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并归档。
(二)线上办理
无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2009〕1号);
3.关于印发《文书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常公积金〔2016〕22号);
4.《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23号);
5.《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1号)。
个人账户转出本市
1.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调离本市或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已在外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累计缴存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
2.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未还清的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封存或被冻结的缴存者不能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本市手续。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平台查询)
(一)流程图
(二)流程说明
1.信息与资金转出
中心收到转入地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中心指定直属分中心初审柜员登录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直接跳转至“接收联系函”界面或)点击“转移接续转出”,进入“接收联系函”界面,点击“查询”,勾选需要办理的信息,点击“确认办理”,确认接收联系函;若经系统比对,反馈个人信息不一致的,点击“驳回”。
(2)初审柜员勾选需要办理的信息,点击“受理”,核对个人信息,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转出条件。信息一致,准予转出的,根据录入界面要求录入相关信息,点击“确认”;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转出条件的,点击“驳回”,录入驳回原因。点击“提交”,业务派发给集中审批组复核。
(3)集中审核员进入“集中审批管理”-“审批任务审核”,领取任务,点击“异地转入复核”,进入“异地转出复核”界面,点击“查询”,选择需要复核的信息。复核通过的,点击“确认”;复核不通过的,驳回联系函,录入驳回原因。
(4)集中审核员进入“集中审批管理”—“异地转出支付”界面,点击“查询”,选择需要支付的信息,点击“发送”,将资金划转至转入地中心,发送成功的,点击“记账”,记账后系统会自动发送账户信息。
2.经办银行将资金支付凭证回单移交中心财务部门归档。
1.个人账户转出本市业务统一由直属分中心办理,其他分中心不受理该业务。
2.转入地中心传递的个人信息应与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个人账户信息一致,应有完整的资金接收账户信息,包括收款户名、收款帐号和收款银行。
3.因申请人为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未还清的主借款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封存或被冻结而不予转出的,或申请人身份信息缺失或不匹配的,应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转入地中心,由转入地中心告知申请人。
4.系统中转出申请人身份信息缺失或不准的,应先办理信息更正后方可办理转出本市手续。
5.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转出本市的,柜员凭异地转出查询界面打印的联系函(盖业务受理章),为申请人先办理账户封存,再办理转出本市业务。
6.自动发送的账户信息会存在异常问题,集中审批组的异常处理员应每日进入“集中审批管理”—“发送账户信息”界面查看是否存在异常,并及时处理。
财务部门留存银行移交的资金支付凭证。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2009〕1号);
3.《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常公积金〔2009〕5号);
4.《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23号);
5.《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
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流程图
(二)流程说明
1.缴存者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到各分中心办理《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出具手续。
2.初审柜员审核申报材料,信息准确无误的扫描材料并保存打印缴存使用证明。
3.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将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反馈至我中心,接收部门工作人员在公积金系统标识缴存者异地贷款情况,扫描回执。
1. 缴存者可到各分中心窗口办理缴存使用证明的出具手续,不受缴存区域的限制。
2.需出具缴存使用证明的缴存者,应在本市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还清,系统已作控制。
3.缴存者因证明遗失、过期或再次申请异地贷款需重新出具时,系统会进行提醒,柜员应查看缴存者“状态”(“使用证明”回执已标识或未标识)和异地贷款情况(是否成功),并按下列规定进行操作:
(1)“状态”为“未标识回执”的,可再次出具;
(2)“状态”为“已标识回执”的,但异地贷款未成功办理的,可再次出具;
(3)“状态”为“已标识回执”的,且异地贷款已成功办理的,应要求缴存者提供该笔贷款已还清的证明,方可再次出具。
1.初审柜员将以下材料返还职工:
(1)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3)缴存使用证明原件。
2.回执录入部门对回执进行归档。
《关于出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和办理提取还贷的通知》(常公积金【2016】9号)